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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余浪浪律师 余律师大学毕业后便在上海的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近年,根据自身发展及为了家乡建设,回乡后继续在家乡的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一职,擅长办理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继承、工伤赔偿...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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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余浪浪律师

手机号码:15618020103

邮箱地址:137695706@qq.com

执业证号:15203201411839906

执业律所:贵州顺世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贵州省凤冈县龙凤大道嘉和茗城国际4-2-3-2

刑事辩护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如何认定?

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特指单位场所的正常秩序、以及社会日常的生产、生活正常进行的秩序。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必须通过“投放行为”传达出恐怖信息。

2、恐怖信息的物质载体要使人产生恐惧心理,行为人投入的东西必须在外观上足以让一般人相信是“危险物质”。

3、投放行为的对象可以是群体也可以是个人。但引起的是旁观群众和社会大众的恐慌。

4、投放行为必须具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节。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借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即使在客观上使他人误认为行为人是在投放危险物质并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的,也不能构成本罪。

二、投放虚假物质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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