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湄潭县律师!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湄潭县律师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余浪浪律师 余律师大学毕业后便在上海的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近年,根据自身发展及为了家乡建设,回乡后继续在家乡的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一职,擅长办理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继承、工伤赔偿...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余浪浪律师

手机号码:15618020103

邮箱地址:137695706@qq.com

执业证号:15203201411839906

执业律所:贵州顺世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贵州省凤冈县龙凤大道嘉和茗城国际4-2-3-2

成功案例

应付款折扣能否视为债务重组处理

公司在工程建设及正常经营中外欠大量债务,在建工程已转为固定资产。2009年,经与客户协商,公司采取了对应付款进行折扣的措施,视与不同客户的谈判情况,一般让利15%左右,最高为20%,最低也有6%-7%,会计处理是按债务重组的判断标准计入了营业外收入,年终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对此不认可,认为工程欠款的折点让利额应冲减固定资产原值,是原工程价值的虚高所形成的。

注册会计师认为,债务重组的标准是在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的条件下,债权人做出让步。

符合债务重组的只是企业面临清算的重组,现在企业在财务上并没有困难,有充足的现金流,只有债权人做出让步的不属于债务重组。

企业认为,工程建设是按一定程序审核的,包括中介审计也都有报告,决算中的工程量和造价是双方认可的,此次与债权方的商谈与工程造价没有关系,是双方往来账的处理,债权方损失了利润,但加速了资金流动速度,债务方取得了一次支付资金的效益。

此项业务如不能视为债务重组,那么该视为什么性质呢?解答:我们主要考虑的因素是:这种“让利”是属于对工程决算成本或者原合同成交价格的调整,还是在应付金额确定之后,在实际结算过程中对方给予的豁免?前者应当调整相关工程或存货的入账价值;后者应当作为金融负债结算中产生的差额,根据准则规定,金融负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产生的差额均应计入当期损益。

虽然新准则下对于债务重组强调必须满足“债权人对债务人让步”和“债务人处于财务困境中”两个条件,但是即使不满足这两个条件,仍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结果与债务重组是一样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618020103

联系地址:贵州省凤冈县龙凤大道嘉和茗城国际4-2-3-2

Copyright © 2018 www.xwx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