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律师大学毕业后便在上海的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近年,根据自身发展及为了家乡建设,回乡后继续在家乡的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一职,擅长办理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继承、工伤赔偿... 详细>>
律师姓名:余浪浪律师
手机号码:15618020103
邮箱地址:137695706@qq.com
执业证号:15203201411839906
执业律所:贵州顺世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贵州省凤冈县龙凤大道嘉和茗城国际4-2-3-2
一、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婚内保证书有效吗?
1、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来,当事人一方在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保证书是经过王某考虑后同意签署的,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但是,若书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2、保证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有效吗?
这一问题在现实中存在很大的争议,小编认为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关系,不同于仅限于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法》所说的合同关系。放弃抚养权的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笔者认为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权一样,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该保证书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婚内保证书能帮助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争得主动吗?
“婚内保证书”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君子协定”,当事人想以此在离婚诉讼中争得主动,仅靠保证书是无法办到的,还要有合法的证据配合才能真正实现。在法庭上,如果一方对保证书的内容不认可,对于另一方来说,要拿出可靠的证据来证明保证内容的合法和有效并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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